記者楊忠翰/高雄報導
高雄市1名張姓男子,3年前找傳播妹小敏(化名)到KTV歡唱,後來對方酒醉進入廁所休息,張男竟闖進廁所性侵小敏,事後小敏憤而提告性侵;張男應訊時否認房屋貸款 犯行,並堅稱雙方僅有親吻、擁抱等行為;法官清查後卻發現,小敏無法描述當天唱歌的過程,而且下體驗出的DNA與張男不符,因此判他無罪,全案仍可上訴。
檢警調查,2016年11月19日晚間時分,張男與另外7名男女前往KTV歡唱,當天房屋貸款 深夜11時50分,張男看見小敏進入廁所,竟拿硬幣轉開喇叭鎖,然後將她推到洗手台上親吻、襲胸,進而拉開小敏裙子性侵得逞,直到另名女子小莉(化名)也用硬幣開鎖,張男才趕緊穿上褲子;小敏走出廁所後,隨即聯房屋貸款 絡鍾姓友人將她與小莉接走。
張男應訊時辯稱,當時他先走進廁所,小敏才跟著進來,他與對方僅有親吻及擁抱等行為,小敏還把頭靠在他肩膀,他亦未襲胸或性侵等情事;一審法官認為,小敏先供稱當晚搭計程車前往KTV,後來改口是友人搭載,使用硬房屋貸款幣開啟廁所門鎖一事,亦是小敏臆測,而非親眼見聞。
在場友人庭訊時證稱,張男與小敏待在廁所時間僅10幾秒,而且當晚小敏明顯酒醉,步出廁所後亦無任何呼救動作;法官認為,事後小敏前往醫院驗傷,內褲精斑及下體DNA均與張男不符,下體擦傷亦無法證明是案發時所造成, 認定小敏事證不足,因此判張男無罪。
檢方不服提出上訴,張男行為顯已構成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未遂罪,二審法官仍認為,小敏供述前後不一,無法證明張男曾用強制力逼她就範,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,維持張男無罪判決,全案仍可上訴。
出處:三立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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