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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,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,但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。
該局舉例說明,被繼承人甲於2018年間死亡,生前(2017年間)自其A銀行帳戶轉帳1,200萬元,匯入配偶乙之B銀行帳戶,經該局認定為被繼承人甲對配偶乙之贈與,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視為被繼承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繼承人乙(即納稅義務人)不服,申請復查,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擬制遺產之規定,係預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而設,惟本件被繼承人係意外死亡,並無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之動機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被繼承人甲生前於2017年間將投資型保單之解約金1,200萬元,自其A銀行帳戶電匯至配偶乙之B銀行帳戶,已構成贈與行為,該贈與金額,係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,免計入贈與總額,無須繳納贈與稅;惟甲贈與配偶之行為是在其死亡前2年內發生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該贈與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須併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原因為意外而有例外,復查決定駁回。
該局提醒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,贈與時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,免計入贈與總額,無須繳納贈與稅,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,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。
出處:三立新聞網